什么是评标专家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库是指各类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人才数据库,建立专家库的目的是向交易主体提供合适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专家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OO三年四月审议通过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库是指各类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人才数据库,建立专家库的目的是向交易主体提供合适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OO三年四月审议通过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条例,条例中专门明确了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办法。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方需要建设、完善或补充专家库系统以符合新的管理规定的要求和新形势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需要。
♦ 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 资格评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 专家培训: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 专家档案: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 专家考核: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不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 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其不受理理由。超过五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 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对评标专家的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四)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
♦ 对专家库管理单位的监督:专家库管理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监察机关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建立评标专家库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二)受聘专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对评聘过程和结果不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的;(四)不建立受聘专家个人工作档案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受聘专家进行必要培训的;(六)违反程序和规则提供评标专家的。
自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来,国家、地方政府还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专家库管理的配套条例和办法,组建了各自的专家库系统,以满足招投标项目对评标专家的需求。其中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作为招投标项目比较集中的领域、发改委部门作为招投标行业的主管部门在专家库系统建设方面具有特出的代表性和现实意义。
大部分有形建筑市场都建立了自己的专家库系统。有形建筑市场是1994年前后一些地方在建筑市场综合执法和深化建设体制改革的实践中摸索创造出来的,有形建筑市场在建立和完善中,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目前,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已大部分建立了有形建筑市场,基本上都建设了专家库,其中有一部分地区上了随机抽取和通知系统,有些还是人工操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大大提高了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增强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依法规范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在建设有形建筑市场的过程中,高新技术的运用和管理水平的不断创新为提高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秩序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公开、公平、公正是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三大基本原则,如何贯彻这三大原则?有形建筑市场经过十多年的摸索和完善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成熟的管理办法:
♦ 规范市场:将以前分散的工程招投标活动集中在规范的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 严格管理:入场进行招投标的企业,先需要进行市场准入登记,管理部门对招投标企业资质信誉进行把关,并为其建立信誉档案,对该企业的建设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管理。
♦ 信息公开:招标项目经审查后,通过场内的大屏幕和计算机网络同时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做到了招标信息的公开化,让更多有实力的企业来参与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 评审公正: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系统,在评标过程中,根据项目的需要由计算机随机抽取专业对口的专家进行封闭式评标以保证评审的科学和公正。
♦ 有效监督:招投标各方可在场内大屏幕和网络上查询、监督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如对结果有疑义,可随时向市场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保证招投标的合法和公平。
通过以上的措施和相应的管理办法,在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工作中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人为因素干扰,有效遏止了泄露标底、私下串通、拉关系、递条子、“领导工程”等问题的发生,保证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对遏制建筑市场腐败,起到得了极大的作用。
政府采购专家库是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为政府采购项目服务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并没有具体的关于专家库建设和使用的规定。为此财政部、监察部于2004年制定并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组建了全国性的专家库系统,招标代理机构或个人用户可以在取得身份认证后登录系统,进行专家抽取或专家申报。
由于财政部组建的国家级采购专家库由于收录的专家集中在北京地区,各地方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可以向财政部有关部门申请用户名和密码,在获得批准后可以进行评审专家的抽取,不论是专家库本身的因素还是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国家库的使用率和普及率都不高。一般都是各地建立自己的专家库,包括北京政府采购中心,也是自己组建了北京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系统为北京的政府采购服务。目前虽然各级政府都成立了政府招投标办公室,但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的建设方面,有些地方仍是薄弱环节,存在着较多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亟待得以解决。
目前,针对于地方专家库建设较落后的状况,财政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部门也提出了下列整改建议:
♦ 建立健全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工作的行家里手,是顺利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质量与效率的可靠保证,是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的第一参谋。因此,加强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首先要提高认识,二是“管、用”分离,保障评审活动公正公平,即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相对分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建立并维护管理评审专家库,公开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服务。
♦ 把关入选资格:一是利用各种媒体,不分行业不分类别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其次,严格资格入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资格审核,对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予以确认,纳入专家库管理,增大专家库容量,丰富专家库的存量,增加日常储备,以满足评标工作的实际需要。
♦ 吸纳其他机构专家库资源:实现专家库资源共享,信息畅通,以满足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评审专家要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应采用统一标准对专家每次评标过程及结论进行量化考核,定期检查。对那些有违规行为、不能胜任评审工作、考核不合格者要剔除出专家库,纯洁专家队伍。
♦ 定期培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评审专家组织定期培训,提高执业素质。要着重研讨有关《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评审办法及评审案例,明确评审责任与义务,强化行为约束。提高他们依法评审、公正评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其次要强调评标纪律,严守评标秘密。利用现代化技术力量促使评审专家掌握过硬的评审技术,强化评审手段,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洞察力,为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实现网上评标夯实工作基础。
♦ 强化监管: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当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司法公证机构强化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或电子监控,规范专家执业行为,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对其不良行为进行严肃处罚。对那些收受贿赂、索要财物或泄露评标秘密的,要取消评委资格,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客观公正,得出最有说服力的评审报告,真实地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
发改委作为招投标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建设专家库系统方面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但由于自身并没有很多的招投标业务,所以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综合性的专家库系统,以便把各行业的招投标工作统一到一个平台里,以达到规范化建设、科学化管理、综合性利用、制度化监督的目的。
发改委部门作为招投标管理的决策部门,为招投标管理出台规范和政策,为招投标工作指名方向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和制度的完善。实际上由于历史原因,具体的招投标平台建设和招投标工作管理都分布到各行业部门,象建筑领域、政府采购领域、交通领域、水利领域等,使得政策的出台和监管之间有些脱节。但随着去年中国招投标协会的成立,以及使得建设综合性专家库系统成为可能,也是今后专家库系统建设的一个发展方向。
组建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是贯彻《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逐步构筑起在统一平台之上的招投标自律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市场发展迅速,招投标行为逐步规范,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参与招投标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员日益增多,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业群体。与此同时,招标投标活动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些业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变为邀请招标,将应当邀请招标的变为直接发包采购;
♦ 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
♦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
♦ 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屡禁不止,一些地方和部门违法设置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体,限制招标公告发布范围和地点等。
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一方面要靠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依法惩处招投标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还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通过协会这个平台,联接政府、企业与社会,及时反映企业的诉求和意愿,准确传递政府政策意向,协助政府指导和规范招投标当事人行为,有效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许多地方、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也迫切希望组建一个能够维护招投标当事人权益的全国性招投标自律组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应运而生。协会章程明确提出,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与要求,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发挥在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开展全国招标投标行业管理工作,促进我国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招投标领域广泛,涉及的部门较多,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成立,有利于打破部门和行业界限,有利于构筑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建设,必定能够为我国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 一是,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等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培训、联络、交流、信息发布等服务;
♦ 二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呼声、意见和建议,传递政府政策意向,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三是,协助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
♦ 四是,制订并组织实施招投标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通过积极主动的工作,找准协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位置。
综合当前的专家库系统建设现状,总体上讲,专家库的大规模建设和应用还集中在建筑和政府采购两个领域;其他行业也有专家库但专家库规模、应用领域、影响力比较小;专家库的建设主体是地方政府、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就每个系统来讲,没有什么标准或规范,规模也都比较小,没有特别的代表性。
就目前招投标专家库系统建设现状而言,存在下面一些现象:
♦ 第一,入库专家把关不严,由于地域的限制,一般专家都集中在现行法律为采购主体牟取私利提供了法定机会。我国公共采购市场活跃的一支庞大队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从业人员鱼龙混杂,不需要参加全国统考获得从业资格,不需要领取全国统一的上岗执业证,很少有经过专业的法律职业培训,不受公务员编制的法纪约束,没有专门规范其行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多年来,国家公共采购的重大项目基本上都是委托这些中介机构来完成的。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中标供应商的确定是由评标委员会来决定的,表面上似乎很公正。然而,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来源于招标公司的专家库,报酬是由招标公司支付的,酬金的多少也是由招标公司决定的。受聘专家拿了招标公司给付的酬金,评审意见不可能违背委托人的意志,这样看来,好像所有的黑箱操作都源于招标公司,也不尽然。供应商想获得采购项目主要有两条途径,其一是直接从采购人通常是用户下手,按照采购标的金额给付具体掌权人回扣。招标公司为了源源不断地代理业务,通常都会对采购人俯首贴耳,言听计从,服从对中标供应商的安排。其二,是通过寻租人招标公司这个桥梁,通络关系,为行贿人和受贿人提供方便,然后获取相应报酬。由于寻租人为了承揽采购项目的代理业务,从而能够在中标供应商那儿获取巨额的采购代理费和中标服务费,为此,招标公司情愿为设租人当替罪羊。可见,现行法律为设租人和寻租人提供了合法的获取私利空间。
♦ 其次,评审专家的管理缺乏科学有效的机制。首先,评审专家库管理混乱。根据《招标投标法》,公共采购市场的评审专家主要来源于两类专家库,一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一是招标代理机构自己建立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库内。专家的产生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也可以直接确定。依照《办法》,专家库由财政部门统一建立和管理,也可以借用代理机构的专家库,评审时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其次,评审专家无法有效进行评审。为了避免评审专家与采购主体和供应商之间进行“勾兑”串通的几率,《办法》规定,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评审专家都是业余的,有自己的科研业务,随机抽取的专家在开标前半天接到开会通知,有些根本就无法参加评审,有些匆忙赶到现场,也不可能在几个小时之内马上有自己的独立观点。因为厚如砖块的数百页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全部看完至少需要两三天时间。评标现场的专家打分基本上是招标公司误导的结果。
♦ 第三,评审专家的专业分类不科学。现行法律只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非常笼统,导致评审专家的确定带有极大的主观随意性。
♦ 第四,电脑随机抽取专家并不能保证评审活动的公正。虽然电子商务普遍进入了我国的各级政府机关,互联网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大有帮助,然而虚拟世界中的各种程序毕竟是在我们自然人控制之下。
♦ 第五,法律方面的专家基本上都被排除在政府采购活动之外。“标书”的合法性、供应商的商务资质、评标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都涉及到法律问题,但我们在评审专家名录中很少看到有法律界的专家介入。
♦ 第六,评审专家的数量存在着尴尬。根据《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实践中,不管多大的采购项目,招标公司通常将评审专家控制在五名以内。因为多增加一名专家,就意味着招标公司多支付一份报酬。同时也不利于招标公司对专家的意见进行统一和控制。
♦ 第七,现行法律限制了评审专家的地区分布。依照《招标投标法》,评审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备这样条件的专家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天津等大城市,中小城市相对就少,采购主体可以选择的余地也就很有限。同样道理,如果北京的专家到西部一个城市去参加评审,必然会增加招标公司的费用支出。
♦ 第八,现行法律造成了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独断专行。根据法律和行政规章,评标工作由评委会负责。在实际操作中,多数项目五人组成评委的时候比较多。五人当中,三人是外请的专家评委,一人是采购人的代表,一人是招标公司的代表,往往大家轮流“执政”如果采购人的代表“官”比较大,是单位的某长,也许是上级部门的领导,那么,他有倾向地介绍情况,找意向的投标供应商“询标”,成为实际上的主持人,很容易使评委会迅速做出评标结论。如果由外聘的专家担任评委会的主任委员,相对而言,利大于弊。
随着国家招投标制度的日益完善和推广,招投标管理工作已经不止局限于建筑行业,在政府采购、交通、水利等其他行业也在大力推广,国家发改委和监察部正在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调整、规划、整合各个行业的招投标专家库和招投标管理工作,建设统一的专家资源库和招投标管理平台是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
日前,国家发改委集中讨论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初稿)》(以下简称《条例》)。主要是强制招标范围将不会定得太宽,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且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以避免因强制招标范围过宽而可能导致的法不责众。
《条例》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
♦ 一是逐步整合各部门、地区、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组建开放共享、跨部门跨地区的统一专家库;
♦ 二是进一步严格评标专家责任,对于违法违规、不公正评标的评标专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评标、直至取缔其评标专家资格等处罚;
♦ 三是建议将强制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评审费交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统一发放,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专家可以少发或不发,这样有助于防止评标专家受利益驱动,无原则地按招标人意愿评标。
♦ 成立招投标协会和分会:随着中国招投标协会的成立,各地发展改革部门都在关注和支持招投标协会的发展和建设工作,协会的影响力在逐渐增大。
♦ 明确职责:招投标协会在招标投标配套法规和政策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管理、招投标纠纷处理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 转变职能: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逐步将通过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招投标市场准入和资质认定、专家库建设等事项移交给行业协会。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启动会议2005年11月23日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共11个招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管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第一,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有关部门一致同意成立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建立招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在于,很多部门都涉及招投标的行政监督职责,各个部门在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中都会碰到一些问题,如何使行政监督工作更加有效、规范和统一,共同研究解决我们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是建立部际协调机制的目的。各部门希望国家发展改革委起到召集人的作用。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非常重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商量制订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
招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的宗旨,一是促进规范规则的统一,二是解决突出的矛盾问题。目前,招投标市场发育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问题很多。各个部门都做了大量工作,但在行政监督的具体手段、措施、办法方面,还有需要进一步规范、形成共同规则的问题。因此,部际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作用,共同研究解决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采取积极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充分体现各部门意见。协商一致的,出台实施;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协商。
第二,今天召开会议启动部际协调机制,一是商讨明年部际协调机制要做哪些事。二是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每年要召开一次成员会议,两次联络员会议。明年成员会议议题是什么,需要集中解决哪几个问题,希望大家发表意见。
第三,为切实发挥部际协调机制作用,提出几点希望:一是各成员单位要重视这个机制。建立招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是为招投标市场服务的,市场对我们这个机制有所期待。二是明年的第一次会议要选准主题。三是要平等相待,凡事奉行积极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单位不能妄自尊大,要充分听取大家意见。我们工作中会遇到矛盾,但不能回避矛盾,要互相尊重,这样部际协调机制就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四是大家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多出主意,多想办法。五是每个成员、联络员都要切实负起责任,特别是联络员要承担起联系、沟通的职责。
为解决当前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存在的专业门类不齐全、专业类别设置不科学等问题,规范和统一全国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切实提高评标活动的公正性,为投资管理和项目建设提供高质量专家资源服务,国家发改委商有关部门编制了《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明确要求“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定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新的专业分类标准已经于2010年7月15日开始试运行。